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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廖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朱篙銖間因111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萬6,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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