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基隆第一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蕙華
被 告 李嘉震
陳素琴
劉冠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監視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貳、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3,67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於111年1月3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