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1,重訴,79,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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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高秀春
法定代理人 吳孝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孝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月15日,以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7,1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又上開裁定於113年1月2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康定路派出所,上訴人雖未前往領取,然於加計在途期間後,已於113年2月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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