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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吳高秀春
法定代理人 吳孝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孝杰間因111年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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