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卓美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5號 編 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 股 數 備 考 1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股 2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77-ND-0000000-0 1000股 3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40股 4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0 156股 5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82股 6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41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