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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事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阮鼎祥
上列抗告人與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8日本院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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