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亡,2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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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環球佳立航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憲良
代 理 人 詹儷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ARIF RACHMAD HIDAYAT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ARIF RACHMAD HIDAYAT(男,西元0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ARIF RACHMAD HIDAYAT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之公司主管,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1日於台灣海域海上作業時失蹤後,迄今已逾7年,爰依法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規定,聲請准予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定。

而此公示催告應公告之,並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

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其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30條第4、5項規定即明。

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船舶海事報告書、護照影本等件為證,又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海巡隊105年10月14日洋局二針字第1051602672號函覆聲請人,其說明略以:「於105年1月21日6時48分本隊確有接獲海洋巡防總局勤務中心通報,貴公司所屬「佳立號(GARNET)」貨輪報案於後厝外7.4浬(N25.20/E121.22)發現該船1名印尼籍船員ARIFRACHMAD HIDAYAT(出生年月日:1982/2/8、護照號碼:M0000000)失縱,並展開搜尋。

本案自105年1月21日6時48分案發時間至105年1月24日6時48分止,期間共計派遣空勤總隊直升機6架次、巡防艇8艇次執行搜救勤務,並於72小時黃金搜救時間後併一般巡邏勤務搜尋,惟迄今仍無尋獲落海人員等語,有前揭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二海巡隊函在卷可參。

足見印尼籍船員ARIFRACHMAD HIDAYAT於105年1月21日即處於失蹤狀態,又本院已定7個月期間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於112年7月3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司法院網站在案,有本院公告催告公告及公告證書在卷可稽,現申報期間屆滿7個月,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訛,本院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

三、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而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

查失蹤人係於105年1月21日失蹤,計至112年1月21日止失蹤屆滿7年,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失蹤人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第1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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