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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甲○○(下稱失蹤人)於民國65年5月24日遷入台東縣○○鎮○○里0鄰○○路00號,嗣於73年5月23日將住址變更登記為基隆市○○區○○里0鄰○○路00巷00號,復於109年11月25日經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為基隆市○○區○○里○○路000號0樓即該所設址,而失蹤人並無配偶及子女,且多年無人知曉失蹤人行蹤。
又失蹤人非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列管照顧之榮民,並無入出境紀錄,尚無被安置,亦查無失蹤人3年內健保就醫、領取各項給付、津貼、國民年金及公教退撫給與之紀錄,另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及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均查無相符資料,而失蹤人年滿80歲,迄今失蹤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上情,固提出基隆市中正戶政事務所000年0月0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80歲以上在臺無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者(未列為失蹤人口)聲請死亡宣告應附文件檢核表、該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基隆市政府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失蹤人戶籍資料、內政部移民署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3年內無健保就醫、未領取各項給付、各項津貼、勞保老年給付、老農津貼、國民年金、公教退撫給與)、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000年0月0日○○○○字第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000年00月0日○○○○字第000000000號函、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000年00月0日○○○○字第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惟據聲請人上開主張,應認失蹤人係於109年11月25日失蹤,迄今尚未滿3年,其失蹤期間顯未達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間,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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