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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甲○○○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失蹤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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