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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益間因112年度保險字第4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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