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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闕志林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惠、有限責任基隆市汽車貨物裝卸勞働合作社、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2,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1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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