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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黃祖光
訴訟代理人 辛佩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都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120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墊付油資、精神慰撫金總計金額為407,503元部分,另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7元(計算式:1,550元-〈1,550元×2/3〉=5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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