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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蔡維倫
債 務 人 食感旅程手工甜點工作室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聖庭
債 務 人 吳翔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萬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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