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1057,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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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振榮於93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6,161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1,864元整、消費款1,000元整、預借現金75,825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110,2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6,072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7,025元自112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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