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2674,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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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7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春榮


債 務 人 鄭凱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267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計算起迄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1/11/23起至民國111/12/20止 年息1.54% 002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1/12/21起至民國111/12/22止 年息1.665% 003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1/12/23起至民國112/02/28止 年息3.2252% 004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2/03/01起至民國112/06/22止 年息3.3627% 005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2/06/23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3.66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無 無 002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無 無 003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1/12/23起至民國112/02/28止 逾期利息乘以年利率3.2252% 004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2/03/01起至民國112/06/22止 逾期利息乘以年利率3.3627% 005 新臺幣 346664元 鄭凱文 自民國112/06/23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利息乘以年利率3.6684%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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