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098,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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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章億


債 務 人 陳櫟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九五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五一九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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