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162,2023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淑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玖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游淑莉於民國90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933,650元正未給付,(其中187,641元為本金, 746,0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游淑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28日止累計615,393元正未給付,其中131,290元為消費款;

480,503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1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31290元 游淑莉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641元 游淑莉 自民國112年06月2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