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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莊振賢
莊炳龍
莊陳惠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莊振賢於民國103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莊炳龍、莊陳惠儀即陳惠儀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4筆,計新臺幣223,712元整。
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莊振賢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3,19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莊炳龍、莊陳惠儀即陳惠儀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又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分別於111年12月21日、112年3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1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98元 莊炳龍、莊振賢、莊陳惠儀即陳惠儀 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2.4% 002 新臺幣33198元 莊炳龍、莊振賢、莊陳惠儀即陳惠儀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3 新臺幣33198元 莊炳龍、莊振賢、莊陳惠儀即陳惠儀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198元 莊炳龍、莊振賢、莊陳惠儀即陳惠儀 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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