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349,2023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債 權 人 張麗嬌
債 務 人 簡信榮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簡信榮、林淑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柒萬陸仟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