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39,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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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鍾景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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