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840,202308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朱聰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朱聰林於民國112年0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193,424元正未給付,其中186,201元為本金;

6,430元為利息;

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朱聰林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民國115年10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482,915元正未給付,其中460,542元為本金;

21,106元為利息;

1,26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8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6201元 朱聰林 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0542元 朱聰林 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