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簡渝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簡渝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7日止累計104,722元正未給付,其中95,596元為消費款;
5,626元為循環利息;
3,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596元 簡渝軒(原名簡志紋) 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