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94,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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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同上


債 務 人 林祖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祖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1月17日止累計18,521元正未給付,其中16,290元為消費款;

1,031元為循環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4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90元 林祖琳(原名林秋萍) 自民國112年01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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