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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1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95,5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3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49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500元 許智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一 002 新臺幣20000元 許智翔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二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500元 許智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0000元 許智翔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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