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4945,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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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吳羽軒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羽軒於106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 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 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羽軒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67909元,但於112 年05月0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 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70255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 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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