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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72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游明瀚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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