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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侯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侯曉婷於民國110年0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6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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