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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4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曾裕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三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曾裕恆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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