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5952,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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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鄭景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零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景瑜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5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138,758元正未給付,其中137,408元為本金;

1,35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景瑜於民國107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4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47,316元正未給付,其中46,286元為本金;

1,030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景瑜於民國110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177,240元正未給付,其中176,206元為本金;

1,03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鄭景瑜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0,274元正未給付,其中29,959元為本金;

31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鄭景瑜於民國107年07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05日起至民國114年07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7,081元正未給付,其中35,657元為本金;

1,424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5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7408元 鄭景瑜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6286元 鄭景瑜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76206元 鄭景瑜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29959元 鄭景瑜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5657元 鄭景瑜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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