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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作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參仟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作澤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87,17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100,189元正未給付,其中95,415元為本金;
4,68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作澤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4,542元正未給付,其中32,838元為本金;
1,611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謝作澤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1月21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0,074元正未給付,其中28,874元為本金;
1,107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謝作澤於民國107年07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7月13日起至民國116年11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5日止累計318,372元正未給付,其中305,731元為本金;
12,548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59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5415元 謝作澤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2838元 謝作澤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4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28874元 謝作澤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05731元 謝作澤 自民國112年09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6%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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