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6078,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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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孫定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孫定閎於民國108年06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04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9日止累計221,834元正未給付,其中220,943元為本金;

89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孫定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12日止累計50,395元正未給付,其中49,484元為消費款;

91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07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0943元 孫定閎(原名孫于文) 自民國112年09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9484元 孫定閎(原名孫于文) 自民國112年0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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