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6137,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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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威翰於民國109年03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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