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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永吉於91年10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9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63元 楊永吉 自民國92年04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19879元 楊永吉 自民國92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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