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促,6999,2023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周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周怡伶於民國108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10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98,764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