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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碧招即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天朗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朗公司)之清算人,因天朗公司清算事務尚未完結,前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號裁定准予展期至民國112年8月15日,惟清算事務仍未能完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向本院聲報就任天朗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備查,嗣經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6號裁定准予展期至112年8月15日。
茲因聲請人稱清算事務仍未完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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