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司,29,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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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周銘毅即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3年4月18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聲請人聲報就任為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基公司)之清算人,因盛基公司名下尚有停車位6個、土地及建物未清算完結,致盛基公司未能於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號裁定准予展期之期限內完成清算,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3日向本院聲報就任盛基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9號函准予備查,嗣經聲請人陸續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末經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9裁定准予展期至112年10月18日。

茲因聲請人前揭主張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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