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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4922號
債 權 人 曹立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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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冠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所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因債權人僅稱車牌號碼000-0000之車輛位於深澳坑路附近,惟未陳報確切之停放位置,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行為,該命令於112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未補正,經本院另於112年8月29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亦於112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致執行程序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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