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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8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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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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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玉慧即莊玉蘭、劉義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對債務人劉義雄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31日對已於103年5月1日死亡之債務人劉義雄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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