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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911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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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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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吳啓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永豐商業銀行龍江分行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債權,上開公司分別設於臺北市中山區及中正區,又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及郵局帳戶資料,因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仍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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