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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411號
債 權 人 李念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忠傑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第三人勞工保險局、健保署查詢債務人陳忠傑之勞保、健保情形,後查得債務人之投保單位為志嘉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營業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是應為執行行為地應為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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