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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874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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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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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宋雲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桃園市楊梅區住所內之動產暨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本件具體執行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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