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執,37913,2023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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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9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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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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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發財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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