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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797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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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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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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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王燕鈺
人
債 務 人 李素卿
王燕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查本件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址、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大安區、苗栗縣、桃園市,有公司登記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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