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執,38021,2023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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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802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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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陳貞樺
債 務 人 陳威成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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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瓊怡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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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福仁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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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玉如即陳淑貞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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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件債務人等之戶籍地分別係在臺中市、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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