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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招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如聲請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定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以闕招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7月1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調解,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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