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司繼,1146,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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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易信宇

黃靜雯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易信宇、黃靜雯為被繼承人楊永川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發現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被繼承人於上開日期死亡之事實,固據其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惟聲請人易信宇、黃靜雯僅為被繼承人之女婿及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法定繼承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則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為拋棄繼承。

是聲請人易信宇、黃靜雯聲明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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