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蕭寶慶
相 對 人 卞秋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假處分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裁定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85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為聲請人所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