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2,基勞小,10,202309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勞小字第10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訴訟代理人 蔡惟光
被 告 簡均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萬8,144元,及自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