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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1461號
原 告 楊沛縈
被 告 呂○翰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呂○良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特別代理人 林○斌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0月17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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