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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鈕珍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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